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高校员工党建工作,加强员工党员教育管理,真正解决老员工党员中“思想入党”的问题,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共太阳成集团委员会发展党员工作实施细则》(公司党发〔2017〕96号),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章 员工党支部管理制度
第二条 党支部是党的最基层组织,是党在学校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员工党支部是实施员工党员的发展、教育、管理和思想政治工作的最基本单位,对教育、管理员工党员,提高员工党员素质,监督员工党员切实履行义务,加强员工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和教育等工作负有直接责任。
第三条 员工党支部要把员工党员的思想教育和纪律教育放在重要位置,围绕党的基本路线和院系各个时期的中心工作,对员工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提出具体要求,并激励员工党员在学习科学文化知识和学校的建设发展中发挥模范带头作用。
第四条 员工党支部要切实负起党建带团建的责任,指导同级团组织总结“推优”工作经验,逐步完善“推优”工作制度,在发展员工党员时,认真负责地做好“推优”工作。
第五条 员工党支部要严格组织生活制度。组织活动时间可结合实际自行安排,但支部党员大会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支部委员会、党小组会至少每月召开一次,党课教育至少每半年一次,每次不少于60分钟,并建立考勤和会议记录。组织生活可采取读书活动、知识竞赛、座谈等多种形式进行,要做到主题明确,内容充实,生动活泼,结合实际。
第六条 员工党支部要坚持每学期一次的民主生活会制度,总结自己的思想、学习、生活等情况,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每年开展一次民主评议党员活动,通过民主评议和组织考察,对每个员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的发挥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价。党员经民主评议可评为:好、一般、差。对于差党员的界定除执行民主评议党员的相关规定外,有违反校规校纪行为受到处分者,视情节轻重可定为差的党员。
第七条 员工党支部要充分利用网络新媒体、橱窗、展板等多种途径宣传、动员员工党员积极开展“创先争优”活动。深入挖掘、宣传优秀共产党员的事迹,树立先进典型,传播正能量。
第八条 在讨论接收预备党员、预备党员转正及违纪党员处理等问题时,党支部都要有详细的会议记录,并逐步建立规范的工作程序和制度。
第三章 员工党员发展实施细则
第九条 建立健全发展党员工作三项制度
(一)实行三投票三公示一预审一答辩制度。
按照《公司党员发展工作三投票三公示一预审一答辩实施暂行办法》的要求,发展党员要做到推优投票、接收预备党员投票、预备党员转正投票,推优公示、发展公示、转正公示,在就收预备党员时要报公司党委组织部预审,接收预备党员或预备党员转正时召开答辩会,根据情况随机确定部分发展对象或预备期满的党员参加答辩,未参加答辩的应列席旁听。
(二)坚持党的知识测试制度。
党员入党前要经过测试,重点测试党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形势任务以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等方面的内容,测试成绩不合格的,不得列为发展对象。
(三)全程记实制度。
在发展党员过程中,坚持谁主办、谁记录,谁负责、谁签字的原则,按照一人一档、一事一记、一步一审的规范要求,对发展党员工作每个阶段、每个环节的情况进行详细记载,实行全程记实。
第十条 员工入党积极分子能正确处理好红与专的关系,学习目的明确,学习态度端正,学习成绩良好(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以来无补考现象,最近两学期的学业成绩排名在班级(专业)前30%,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在班级(专业)前50%)。至少获一次优秀三好员工、优秀员工干部、优秀团干部、优秀团员等校级以上荣誉称号之一,无违纪处分记录。除上述要求外,发展员工党员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至少获一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太阳成集团奖学金等荣誉之一,无违纪处分记录。
2.在学校、学院、班级里长期担任主席(书记)、部长、班长(支书)等主要员工干部职务,表现特别优秀,并获得过学校表彰的先进个人等荣誉称号之一,无违纪处分记录。
3.在各类技能比赛和活动中表现突出者,符合上述基本条件,经党总支委员会研究认可,可酌情考虑培养发展:
(1)师范生技能大赛:获得校级三等奖以上者;
(2)创新(“挑战杯”)创业(“创青春”)大赛:获得省级优秀奖以上者;
(3)各类戏剧比赛及活动:获得省级优秀奖以上的个人,获得省级三等奖以上的团体中的重要骨干成员;
(4)老员工创新创业计划训练项目:获得省级以上立项并顺利结题的项目主持人及重要骨干成员;
(5)老员工暑期“三下乡”活动:受省级以上表彰的先进个人,受省级以上表彰的先进集体中的重要骨干成员;
(6)政府文艺(文化)奖:获得地、市以上表彰的三等奖以上的文艺(文化)奖获得者;
(7)各类荣誉获得者:获得地、市以上表彰的各类先进人物典型。
第十一条 为确保党员质量,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发展,需要做进一步的考察:
1.对党不忠诚老实,有意隐瞒历史的。
2.本人及家庭成员历史不清。
3.未列入年度发展计划的。
4.考察不真实,弄虚作假的。
5. 受过校纪、团纪处分的员工,考验时间较短,且无突出表现的。
6. 材料不全者。
第十二条 调整积极分子队伍,保证党员发展质量。
党支部要在深入调查和全面分析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状况的基础上,每年至少调整一次积极分子队伍,把新涌现出来的积极分子吸收进来,把不具备积极分子条件的调整出去,始终确保积极分子队伍的质量。对确定的入党积极分子,要落实好教育、培养、考察措施。
第四章 员工党员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 员工党员要自觉用党章、党规党纪、校规校纪规范自己的言行,模范履行党员义务,在学习、工作和生活中起到表率作用。
第十四条 员工党员要认真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按时交纳党费,接受组织培训,完成组织分配的一切任务。如确有正当理由不能参加组织生活的,必须履行请假手续。
第十五条 员工党员要自觉接受党组织的教育、管理和党内外群众的监督,积极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预备党员和正式党员都要定期向党支部汇报自己的思想、学习和工作情况,可书面也可口头,书面思想汇报每学期不得少于两次。
第十六条 员工党员有违反校纪校规者给予党内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或有其它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 预备党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不能按期转为中共正式党员,须延长预备期半年或一年。
1.预备党员入党时存在的突出缺点和不足,在预备期内转变不明显,不完全具备党员条件,但本人愿意继续接受党组织的教育和考察,决心按照党员标准去做的;
2.入党后在学习、生活和社会工作中表现一般,不能起先锋模范带头作用,党组织认为应该继续进行教育和考察的;
3.违反学校规章制度,受到严重警告和记过处分的;
4.预备期内各学期专业学习成绩、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均在班级排名为后50%的;
5.预备期内有补考不及格的;
6.其它原因须延期转正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预备党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取消预备党员资格:
1.入党前犯有严重的错误,一直对党组织隐瞒的;
2.在入党手续上弄虚作假,经上级党组织查实的;
3.预备期满,本人未提出转正申请,经党组织教育提醒后,仍不提交申请的;
4.在党组织对其自身存在的缺点和不足指出之后,拒绝改正或不愿改正的;
5.经延长一次预备期,期满后仍不具备转正条件的;
6.党性观念淡薄,党员意识淡化,组织观念差,不能发挥模范带头作用,在师生中造成较坏影响的;
7.违反学校规章制度,受到严重警告和记过处分,并造成恶劣影响的;
8.严重违反学校规章制度,受到留校察看以上处分的;
9.严重触犯国家法律,受到刑事处分或被劳动教养的;
10.其它按规定应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正式党员有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行为者,经支部大会讨论,视其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及党纪处分。
第四章 员工党员奖惩制度
第二十条 对工作成绩突出、学习成绩优良的员工党员,经党总支委员会研究可评为优秀共产党员,予以表彰。表彰活动一般每年一次。对于见义勇为等有特殊贡献者,可随时予以表彰。
第二十一条 对于违反党纪、违反校纪校规的员工党员,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根据认定的事实、性质,视情节轻重,给予不同程度的批评和教育,直至党内纪律处分。
第二十二条 不按时参加组织的各项活动,按次数多少,作如下处理:
1.一学期累计三次(含三次)以下者,给予批评教育;
2.一学期累计超过三次,预备党员延长预备期半年,正式党员予以警告处分。
第二十三条 玩忽职守,态度消极,对组织交给的工作任务不认真完成或故意拖延,预备党员延长预备期半年,正式党员给予通报批评。如果造成严重损失,形成不良影响,视情节加重处分。
第二十四条 在支委会、支部大会、发展党员大会等各类会议的发言中,不负责任,歪曲事实。在积极分子和党员民主评议中丧失了立场,有失公平。有意见会上不讲,背后乱讲。发生上述情况,视情节轻重,预备党员延长预备期半年或一年,正式党员给予警告以上处分,造成恶劣影响者,从重处理。
第二十五条 泄露会议内容及党的秘密者,预备党员要延长预备期半年或一年,正式党员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六条 在组织发展、党员民主评议中搞不正之风者:
1.对于请客、送礼的发展对象,取消其发展资格;
2.在组织发展问题上吃请、收礼者,预备党员要延长考察期半年或一年,正式党员予以通报批评,并视情节给予处分;
3.在党员民主评议中拉关系,请客送礼者,预备党员延长考察期半年,正式党员予以通报批评;
4.对评议人进行打击报复者,预备党员取消预备资格,正式党员予以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
第二十七条 党员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参加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按自行脱党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暂行规定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党员。未尽事宜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及相关文件规定执行。如有与上级规定不一致之处,以上级规定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监督权和解释权在公司党总支委员会。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党总支委员会通过之日起执行。
公司党总支
2017 年 9 月 28 日